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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 告 林鑫民被 告 郭建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