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 告 林鑫民被 告 郭建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