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子○○被 上訴 人 卯○○
巳○○辰○○丑○○○
申○○未○○午○○辛○○
酉○○寅○○戌○○癸○○甲○○壬○○丙○○丁○○己○○庚○○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