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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之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2 頁第14行(事實及理由欄壹) 並重編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並重編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㈡ 第8 頁附表編號1至5,住址欄 臺北市○○區○○里○○○路○段000巷000號 臺北市○○區○○里○○○路○段000巷000號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