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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呂宗燁律師被 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