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且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