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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 告 江美惠被 告 燿煇興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鄭麗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燿煇興業有限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終止股東關係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嗣表明係因拋棄出資額而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第130頁),酌以原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前後請求均針對股東關係存在與否,所提出之證據亦可援用,堪認基礎事實仍屬同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原為被告公司股東,持有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元,嗣因被告公司負責人江春貴亡故,認無再持有必要,已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表示拋棄前開出資額,並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與被告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特別代理人並未提出書狀,但當庭表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4頁、第88頁),且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4頁),亦經被告當庭認諾無訛(見本院卷第130頁),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據此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