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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被 告 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間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遭拒,始得知其持有被告股份300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計算,合計出資300萬元,然其根本未曾擔任被告之股東,亦未持有上開股份,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表示:原告並非其股東,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函、臺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36、60至69頁),被告復具狀表示原告並非其股東,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為證(見本院卷第90至100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