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 告 黃有良
金榮華陳樹張冠群
袁興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趙翊婷律師邱柏越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70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5至18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