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憲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健浩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6,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