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藝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香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