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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