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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 慶陽交通有限公司(即宏協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瑞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豊田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元(計算式:138,000+600,000=73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