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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庭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敏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