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李龍水被 告 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法定代理人 劉紜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