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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李龍水被 告 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法定代理人 劉紜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