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塞席爾商阿波羅國際發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