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良琦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鐘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鐘子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院卷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