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3號原 告 張渝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繫屬中,係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程序業已開始,尚未終結者而言;所禁止之重訴,指同一事件而言,乃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09 號裁定、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判決參照)。如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其情形非得補正,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於被告官網向其訂購「Model S 60D 」汽車一台(下稱系爭車輛),並以新臺幣(下同)17萬1,000 元選購「升級版Autopilot 自動輔助駕駛」功能(下稱系爭輔駕功能),系爭車輛買賣價金計34
0 萬1,000 元。詎系爭車輛交付後,伊發現系爭輔駕功能無法啟用,經申請調解,被告代表始坦言被告早已知悉系爭車輛未附載全自動駕駛或自動輔助駕駛功能,亦明知無法於10
6 年3 月底前交付,顯見系爭輔駕功能因可歸責於相對人事由,致給付不能,爰依民法第226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1 倍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返還系爭輔駕功能套件費用,計44萬4,000 元;另被告尚應賠償伊4 年延長保固、homelink與EAP 延長6 個月更新及保固。又被告為頗具規模之知名車商,卻未能妥善處理客訴,空言承諾再行顛倒是非,漠視消費者權益莫此為甚,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4,000 元。㈡被告明示口頭承諾反覆且不履行,應登報道歉。
三、經查,原告業於109 年9 月28日就上揭所述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48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繫屬審理後,以該院就上開事件無管轄權為由,將全案移由本院審理,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繫屬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各該事件案卷查閱無訛,原告復就同一法律關係,以完全相同之書狀及證據資料,於110 年1 月13日(以本院收文戳章為準)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對相同被告為同一之請求在案,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且不得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