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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5號上 訴 人 李光輝被 上訴人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