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4號上 訴 人 楊國運
楊福光被 上訴人 劉炳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 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與力霸國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第23屆監察委員與財務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且因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