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謝重正
謝美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蔡欣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