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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黃奕矗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被 告 黃卿艶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卿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卿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