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9號上 訴 人 蔡錫圭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被 上訴 人 王清興
張清吉張汶蓉
張文權
張郭秀子王建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 人 陳志輝
林中村
林忠義林中正林美霞
林美雲李木畢林忠和林嘉紋林柏安
張志宏張志維新北市八里區農會上 一法定代理人 蔡秋煌被 上訴 人 林清治
許連興林連好味陳慶安
陳剩
許堯榮許舜榮許閎睿許瑞奕許褚愛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通行權致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依敏達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為新臺幣(下同)4,381,787元(見本院110年度士司調字第93號卷第55頁;計算式:36,857,223-32,475,436=4,381,787),爰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4,381,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