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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黃欽佩被 告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健被 告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複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天健為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為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鎮山海公司)之董事,是鎮山海公司以監察人黃慈姣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然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11月2日,原告已非鎮山海公司之董事,黃慈姣亦已非鎮山海公司之監察人,此有鎮山海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因認黃慈姣就鎮山海公司之法定代理權消滅,又迄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鎮山海公司之董事長黃天健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