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王修仁被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昶光訴訟代理人 畢宇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送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核備之規約除第七章第二條第九款部分外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紹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變更為賴泰榮,又於同年11月1日變更為林昶光,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函(見本院卷第300頁)、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316頁),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

98、31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其為馥記山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社區於109年5月3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僅決議通過修改規約第7章第2條第9款,其餘如附表所示「新章程條文(第24屆)」欄部分,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被告當時主任委員李紹智竟以被告名義將上開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修改規約送請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核備,爰訴請確認上開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修改規約為無效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於109年6月16日送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核備之規約除第7章第2條第9款部分外無效。㈠

三、被告表示:上開部分規約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函、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23屆規約、第24屆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題表決統計表、第23屆、第24屆規約修改比較表為證(見本院湖司調字卷第15至77頁),被告復自認表示上開部分規約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見本院卷第311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109年6月16日送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核備之規約除第7章第2條第9款部分外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