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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被 告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庭豪被 告 莊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22條及保證書第20條分別載有「…就授信函所生之任何爭議,借款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本保證書所發生之任何訴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非專屬管轄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及保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司促字第17731 號卷第8 頁、第1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