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7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