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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戊○○第 三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1關於債務人甲○○與被告等就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49/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499/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