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1號原 告 睿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毛淑珊,嗣於審理中變更為甲○○,惟甲○○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甲○○為被告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