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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6號上 訴 人 黃鈺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128,815元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28,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