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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共同給付(下同)18萬元、12萬元及遲延利息,嗣更改為各別給付,並擴張請求金額、更正遲延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228頁、第435頁),經核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並擴張及減縮聲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之規定,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丙○○(下合稱原告,分則逕稱姓名)為配偶關係,被告戊○○、丁○○係手足,丁○○與被告乙○○(下合稱丁○○等2人,與戊○○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名)為配偶關係。戊○○與丙○○前為同事關係,得知原告曾赴烏克蘭進行代理孕母療程,遂請託原告協助丁○○等2人辦理至烏克蘭進行代理孕母相關手續,並簽訂「申請烏克蘭代理孕母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然因文件認證過程不順利,致兩造生有嫌隙。嗣被告設立「烏克蘭代理孕母日記-血淚史」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藉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甲○○與丁○○間簡訊內容、甲○○個人臉書及社團貼文、假扣押裁定等,侵害甲○○之隱私權,又於系爭粉絲專頁張貼原告影像之新聞畫面,侵害原告肖像權,甚至利用系爭粉絲專頁發表言論、東森新聞報導等方式,故意貶損原告名譽。而戊○○則利用簡訊傳送原告之手機號碼、住家地址及不實言論予訴外人張榮生、蔡靜怡之行為,損及原告隱私權、名譽權,是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戊○○、丁○○、乙○○應分別給付1萬元、28萬元、28萬元予甲○○,及自民事陳報暨訴之聲明更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戊○○、丁○○、乙○○應分別給付1,000元、5萬元、5萬元予丙○○,及自民事陳報暨訴之聲明更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將系爭粉絲專頁所有貼文刪除,並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文;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因違法仲介代理孕母及生殖細胞,業遭法院判處罪刑及損害賠償;其次,丁○○等2人輾轉經戊○○友人認識丙○○,透過該友人聯繫原告並簽訂系爭合約,原告所述並非事實;再者,任何人均得連結至甲○○經營之臉書社團瀏覽或擷取社團貼文內容,難認該社團有私密性;況且系爭粉絲專頁非被告所成立,貼文內容雖屬真實,卻非被告所張貼,被告並未侵害原告隱私及名譽;乙○○所有臉書帳號「Tim Lu」業遭盜用,並未發表言論;又新聞報導係由東森新聞錄製及播放,被告僅接受採訪,不曾將原告影像畫面截圖放置於系爭粉絲專頁,實無侵害原告之肖像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38頁至第439頁):㈠原告與丁○○等2人簽訂系爭合約,丁○○等2人嗣後交付共計美金2萬7,000元(本院卷第120頁、第266頁至第270頁)。

㈡戊○○傳送如原證28內容所示之簡訊。

㈢原告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案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97號

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罪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㈣原告與丁○○等2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之不法行為,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名譽、肖像等權利,而為被告所否認,自應舉證以實其說。

六、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甲○○與丁○○間簡訊內容、甲○○個人臉書及社團貼文、假扣押裁定、系爭合約等,並發表言論,及張貼原告影像之新聞畫面,侵害隱私、名譽及肖像等權利云云(見本院卷第367頁至第369頁、第371頁至第373頁、第376頁),惟查:

㈠被告堅決否認設立系爭粉絲專頁,以及張貼簡訊內容、甲○○

個人臉書及社團貼文、假扣押裁定、系爭合約(詳如附表一⑴)、原告影像之新聞畫面(詳如附表一⑶),並發表言論(詳如附表一⑵)等行為(見本院卷第170頁),原告固主張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已認定系爭粉絲專頁為被告設立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第30頁),然細繹該刑事判決內容,僅係於理由論述中引用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未實際認定系爭粉絲專頁為被告創立。何況,原告曾以前開事由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亦查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曾為前開各行為,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9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286頁至第322頁),自難遽認原告主張為真。

㈡其次,關於侵害原告隱私權部分(見本院卷第367頁、第376頁):

⒈原告雖主張附表一⑴編號1、2侵害其個人隱私云云,惟細繹編

號1所示僅為甲○○與丁○○簡訊內容,甲○○向丁○○表達欲還錢、關閉社團之意思,尚難認有涉及個人隱私之情節,更不能謂侵害隱私權;至於編號2所示則主要描述與甲○○交涉過程,其中雖敘及甲○○個人情緒不佳,仍難謂已侵犯甲○○隱私,原告執此主張隱私權受損,並非可採。

⒉原告又以附表一⑴編號3、6侵害隱私云云,然而,依照甲○○社

團貼文內容,或分享二手嬰兒用品,或表明發生代孕糾紛,或提及代孕認證流程,均非屬個人隱私,何況,甲○○所發表貼文之社團人數達746人(見本院卷第130頁),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得悉前開貼文內容,更不能謂有侵害任何隱私可言。⒊原告另主張附表一⑴編號7侵害個人隱私,且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9條規定云云,經查,系爭粉絲專頁固然張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內容,惟此本為可公開之公文書,已難認屬個人隱私,何況,該裁定之案號、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均遭遮隱不顯,難以藉此直接或間接識別原告個人資料,自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

⒋原告復以附表一⑴編號8侵害隱私云云,依照原證4所示內容,

系爭粉絲專頁固然張貼系爭合約,惟兩造間訂立合約一事尚非個人隱私,且契約當事人姓名均遭遮蔽,此外又無任何可資特定原告之個人資料,尚難認侵害隱私,況原證26、48則為新聞播放內容,早已為大眾公開可知,更不能認原告隱私遭受侵害。

⒌至於原告雖以附表一⑴編號4、5侵害隱私云云,然而,遍查全

卷,原告並未提出原證11、12、15,則其主張私密社團貼文、簡訊內容遭公開,已無從遽信,而原證17所示簡訊內容(見本院卷第36頁),亦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自不能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

㈢關於以言論侵害甲○○名譽權部分、張貼新聞及接受採訪侵害

原告名譽部分(見本院卷第368頁至第369頁、第372頁至第373頁):

⒈原告雖指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張貼如附表一⑵、⑶所示言論及新

聞內容,而侵害其名譽云云,惟系爭粉絲專頁是否為被告所設立,已屬有疑,詳如前述。至於丁○○、乙○○接受新聞採訪一事,查原告仲介丁○○等2人至烏克蘭代孕,訂立系爭合約,渠二人並交付美金共計2萬7,000元。嗣丁○○等2人對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原告因違反人工生殖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而系爭合約亦因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復經法院另案判命返還簽約款項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如前,再對照另案民事程序中,原告、丁○○等2人均不否認甲○○將後者結婚證書送至烏克蘭辦理認證時遭退件,乙○○親至香港辦理英文結婚證書認證(見本院卷第120頁),堪認渠等間因代孕事件產生諸多不愉,並衍生民、刑事訴訟,丁○○、乙○○不堪於此,遂接受電視新聞訪問,陳述個人親身經歷,並非虛偽捏造不實情節,其中固有「欺騙」、「責任拋開」等尖銳措辭令人不快,然仍屬主觀之個人意見表達,況且,代理孕母事關社會重大公益及人倫秩序,本可受公眾評論,更遑論丁○○、乙○○所接受之新聞訪問中,並非全盤採納渠二人說法,亦有平衡報導原告一方之說詞,綜合考量前開情節,實難認丁○○等2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⒉原告又主張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一⑵編號10所示言論「沒

錢」、「妳家那邊還有資源回收場」,不當利用散佈其個人資訊云云,然附表一⑵所示言論尚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為,已如前述,何況,按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固然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然應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始足稱之,今如附表一⑵編號10所示言論僅指稱甲○○「沒錢」、「妳家那邊還有資源回收場」,對照前後文,可知其本意係以言詞指摘甲○○,尚難認有洩漏或不當利用任何可特定甲○○個人之資料,故原告前開主張,顯有誤解。

㈣關於張貼新聞畫面侵害原告肖像部分(見本院卷第371頁):

原告固以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照片及新聞截圖侵害其肖像云云,惟並無證據顯示系爭粉絲專頁為被告所設立,業如前述,再者,系爭粉絲專頁所張貼為新聞畫面之截圖(見本院卷第40頁),可見原告肖像早已公開於大眾目光,至於另一報導畫面則已遮隱原告臉孔(見本院卷第256頁),均難謂有害及原告肖像權。

七、原告又主張戊○○以簡訊傳送原告之手機號碼、住家地址及不實言論予張榮生、蔡靜怡之行為,侵害隱私及名譽云云(見本院卷第370頁至第371頁),然查:

㈠戊○○固不否認以如附表二所示簡訊內容傳送予張榮生(見本

院卷第437頁),該簡訊雖指稱遭甲○○「騙」錢90萬元,然審酌丁○○、乙○○與原告間因代孕事件確生有金錢糾紛,金額(美金2萬7,000元)亦屬相當,則身為丁○○胞姊之戊○○為此一言論,並促請出借款項之張榮生速向甲○○催討借款,用詞雖尖銳刻薄,仍難認有虛構情節刻意侵害甲○○之名譽。

㈡其次,戊○○雖傳送含有原告聯絡方式內容之簡訊予張榮生,

然張榮生於另案偵查程序中明白證稱確有借款予甲○○(見本院卷第302頁),被告與甲○○間亦有金錢糾葛,經得知張榮生同為債權人,遂將所知悉原告之聯絡方式包含手機號碼、住家地址等告知張榮生,避免其債務無處追討,反而蒙受重大損失,況甲○○身為債務人,本有清償借款之義務,是以,戊○○雖提供原告之聯絡方式予張榮生,卻非屬「不法」利用個人資料,原告權利亦未因此受有侵害,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並不相符。

㈢至於原告指稱戊○○將甲○○私密簡訊傳送予蔡靜怡云云,然遭

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437頁),而核以原告所提出原證4

5、46之蔡靜怡臉書貼文(見本院卷第377頁、第380頁至第384頁),固有相關簡訊,然或無法得知來源,或模糊不清難以辨識,均無法證明原告所述為真,則甲○○主張隱私、名譽因而受損及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云云,亦屬無憑。

八、原告另主張乙○○以臉書帳號「Tim Lu」於系爭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而侵害名譽云云(見本院卷第373頁至第375頁),然而,乙○○堅決否認發表前開言論(見本院卷第437頁),參照原告曾以前開事由對乙○○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仍以查無證據可資證明係乙○○所為,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9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286頁至第322頁),原告固提出「Tim Lu」臉書帳號截圖(見本院卷第398頁、第418頁),仍不足以佐證乙○○以臉書帳號「Tim Lu」發表如附表三所示言論,自難認原告主張屬實。

九、綜上所述,原告依照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刪除貼文及張貼道歉文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之。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原告聲請命被告提出帳號遭盜用之證據,暨向移民署調查被告已申請代孕所得之子之定居證(見本院卷第439頁),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及調查,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附表一:

⑴原告主張遭侵害隱私權部分:

編號 內容 證物 1 看你在媒體露臉我其實很心疼,我真的真的想還你錢,讓你不用這樣委屈。 我沒有想再幫助任何人去烏克蘭了,所以關閉社團,如此而已,我已經聯絡你的律師了。 原證5,本院卷第28頁 2 108/7/31「吳小姐開始情緒爆炸」(因我們要求吳小姐賠償香港辦理的相關費用),7/31晚上9點多通過電話後,開始連絡不到吳小姐,歷經千辛萬苦連絡到吳小姐先生,然後吳小姐先生表達他們要和我解約。 原證7,本院卷第32頁 3 社團貼文一: 我已經找到正在照顧龍鳳胎的媽媽,她的嬰兒用品一旦不要就會給我,感謝熱情汐止人。 昨天是這樣,我的好友到我家說:你怎麼還沒準備嬰兒用品?我說還很久啊……她說你要去問誰正在用,她們不要的時候才知道你需要,我想也對,我沒有去二手媽媽區問是想說,汐止那麼大,一定有正在養小孩的,否則二手媽媽如果住在基隆我也懶得去。 所以我就是一個,如果你有我想要的垃圾,請丟給我的概念,有的媽媽生完不想再生,那些用品不丟是要幹嘛? 下面是我的烏克蘭生小孩日記,我也在幫忙帶人過去,所以想知道細節的可以跟我通話,大陸現在每年500多對夫妻,我們台灣的話我今年去是第10個,價錢不到400萬的一半,但是三年來因為大陸人大舉入侵已經漲價到一萬歐元了,未來會更貴。 社團貼文二: 因為最近一位自稱巴巴拉的小姐控訴我她在這趟烏克蘭代孕旅程中非常不舒服,有太多我無法掌控的問題發生時,我只會變成唯一箭靶,我不願意看到任何戰場因我而起,不想再有下一個巴巴拉出現,我建議任何人不要再踏進烏克蘭的國土,我不再回應相關問題,永遠不會再協助任何人,除了已經進行中的之外,這趟旅行變數太多太多,我無法預測會發生什麼事情,也沒有能力解決所有問題,部落格也關了,大家一起祈禱世上沒有不孕症。 原證9,本院卷第34頁 4 原告並未提出原證11、12 原證11、12 5 原告並未提出原證15。 原證17私密簡訊內容模糊不清。 原證15、17,本院卷第36頁 6 拿海牙的朋友,包含已經去烏和即將去的,如果想多拿一份使館認證必須繳交一份經外交部驗證的英文版結婚證書,有意願的請私賴管理員,費用部份必須看人數而定,目前的程序為台灣出發-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烏克蘭商會,第三關駐日烏大使館如果還是不蓋就回台灣,接嬰兒時去烏克蘭再交給客服就會協助第三關(烏克蘭外交部領事館),但是客服也可能放一邊,因為海牙就真的沒問題,她們告訴我其他國家的客戶也是有拿海牙的從來沒發生任何問題。本項調查為期3天,沒回報的我會私訊確認,然後計算出費用,再勉於3-4週內郵寄或面交"經外交部驗證的英文版結婚證"。 原證19,本院卷第38頁 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照片。 原證23,本院卷第42頁 8 系爭合約照片。 原證4、26、48,本院卷第26頁、第44頁、第394頁⑵甲○○主張遭侵害名譽權部分:

編號 內容 1 〈雞蛋裡面挑微血管遊戲開始〉 挖「吳素X大仲介真的好大膽子,居然說記者是文盲」耶,這難道不是{公然侮辱罪}嗎? 在此呼籲東森記者可以請東森法務直接提告吳素X大仲介。 吳素X大仲介,客戶資料明明二月份就給妳,「妳自己能力不足」辦了幾次妳自己說? 怎麼不截圖出來跟大家說說鬼故事呢? 「到底有多不會總共辦了三次結婚認證」。 難道妳不會辦,客戶還要給妳三次錢喔,這是什麼道理啊。 @第一次妳想要模仿女神教妳的方式去日本大使館蓋章 誰知道妳從二月拖拖拉拉到5/29才發現日本大使館不幫妳蓋章了,所以這份就作廢。 接下來吳素X大仲介不知道去哪邊生出這麼一個海牙認證。 @第二次海牙認證 對啦,戶政事務所結婚日期寫錯,妳這個收了27000美金的烏克蘭代理孕母,吳素X大仲介也都沒在檢查的,然後整個海牙認證文件飛去香港又飛去烏克蘭,是烏克蘭那邊7/21通知妳,妳才知道原來又搞砸了,到底有多靠北阿,妳到底會不會啊,名字不是有會嗎,結果根本什麼都不會,英文也不會,阿不是說英文很行,連結婚日期都檢查不出來的英文到底是怎樣的英文啦,不是說自己精通英文嗎????? @第三次海牙認證 8/4號就要飛去烏克蘭簽約。 到底有誰還敢讓妳親自飛去香港辦急件呢?7/21-8/2號當中就要辦出來一份新的海牙,正常的辦證時間須要三周,問妳有沒有策略,妳沒有策略的情況下就隨便買機票是要去香港旅行逆?然後要算在客戶頭上,妳醒醒好嗎,「妳要練習當仲介自己不用付學費喔」,這還要客戶教妳喔,那妳應該付錢給客戶,因為客戶教妳啊。 客戶當然自己去啊,誰敢讓妳這個很少出國的仲介去啊,而且客戶決定要自己去的時候明明就有告知妳,妳還說謝謝,阿你現在通通失意逆?證據都在法院喔,「妳真的要繼續這樣鬼扯嗎」?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喔。 後來客戶順利辦完之後,妳不是就開始上演消失的密室,人就不見了,說什麼很忙有朋友來,每天都沒有空,每天晚上九點就要睡覺也不能找妳。 請問哪門子收了客戶27000萬美金的烏克蘭代理孕母仲介還可以這樣搞客戶啊? 妳的價格比妳女神貴,「專業度0、態度極差」,這樣到底要怎麼做代理孕母事業。 後面的故事如果妳以後再繼續靠北靠母我也可以奉陪。 「妳這個不老實的烏克蘭代理孕母吳素X林XX仲介夫妻」,做人不要這樣啦,騙了客戶,事情也沒辦好,就好好認錯,哪有像你們這樣還去告客戶損害名譽,真的不要嚇死妳那些未來客戶了,給你們夫妻賺錢收了27000萬美金,還恐嚇客戶,網路洩漏個資,嘖嘖嘖。 烏克蘭代理孕母吳素X大仲介要負責就快點拿出海牙認證可以帶回小孩的鐵證,「不要整天嘴砲」,打這些似是而非鬼扯蛋的東西。 最後請妳搞清楚,客戶是客戶,仲介是仲介,不要再到處亂講。 原證1,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 2 烏克蘭代理孕日記業者甲○○小姐收錢,丟包,否認,三部曲。 原證3,本院卷第24頁 3 說一套,做一套。 原證9,本院卷第34頁 4 來喔,大家來看「冒牌烏克蘭仲介發瘋,騙砲不成翻臉」。 不用覺得這事情不會發生在你們身上,冒牌烏克蘭仲介文中所指XXX,隨時可以代入任何他的客戶或是任何人。 這就是小編一直說的"態度",犯錯從來不是問題,問題是你的態度,你想要來騙小編資料,也麻煩用點腦好嗎。 原證17,本院卷第36頁 5 代孕的世界又過了一年了,小編很好奇,有任何台灣人成功使用傳說中的"海牙認證"成功帶回烏克蘭寶寶了嗎? 「海牙有用的話,何必拿使館」。 原證19,本院卷第38頁 6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英語:Stockholm syndorme),又稱為人質情結、人質症候群,是一種心理學現象,是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同情加害者,認同加害者的某些觀點和想法,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 原證22,本院卷第40頁 7 「這個黑心仲介」每次都說自己贏了判決,賠錢也說她贏,這種贏法我喜歡。 「她偷雞不著蝕把米」。 原證23,本院卷第42頁 8 甲○○代理孕母業者說謊跟呼吸一樣自然,提醒各位受害者及準受害者睜大眼睛。 原證56,本院卷第410頁 9 哎呀,前後矛盾,說謊的本性露出來了,嘖嘖。 原證57,本院卷第410頁 10 「吳X慧大仲介果然沒有下限!!!」 妳還是沒搞懂妳收了27000美金的身分就是烏克蘭代理孕母仲介,但收了錢事情也辦不好,「只會丟包客戶」網路洩漏客戶個資。 妳帶著去烏克蘭所有單據,到客戶家門口拍照,然後呢?表達妳跟蹤客戶還是恐嚇客戶嗎??客戶好害怕喔!!!客戶好害怕喔!!!客戶好害怕喔!!!在此發表不自殺證明喔!!! 封鎖妳的line是因為妳每天都用line恐嚇客戶跟謾罵(需要貼出來給大家看妳有多會罵人嗎?) 之前講了大概三千次請你跟律師聯絡,哈摟還沒醒嗎?自己不聯絡律師,然後現在在妳的同溫層取暖,相信妳的故事的人,智商也堪慮。 倒果為因果然就是妳的長項,倒果為因果然就是妳的長項,倒果為因果然就是妳的長項。 雖然警察局就在妳家旁邊,但別誤會警察局就是妳家,「像妳這種沒錢只能去警察局」浪費司法資源跟社會成本的「低端存在」,正義在誰家,不到最後誰也不知道,但絕對不會在妳家啦。 的確去警察局做筆錄是人生難得的經驗,妳放心,到時候一定全部跟妳討回來,希望到時候妳的存款夠支付(該不會都被人騙光了吧?好奇怪,「妳該不會沉溺與某種非法的地下金融投資」吧,唉呦為了雙胞胎真的不要這樣)(「有人跟我說妳騙身體不好的老人錢耶」,怎麼會這樣,要不要再寫一篇鬼故事來騙騙妳同溫層?) 對了,有跟妳所有客戶說你現在只是家庭主婦嗎???別再跟委託人亂要代課費、保母費了喔!這樣你收的錢比你的女神還多喔!可是你啥也不懂憑什麼收那樣的費用呢? @雙胞胎戶口報好了嗎?超過60天了耶?不會辦嗎?要問女神嗎?@說要給海牙客戶的帶小孩清單寫了嗎?會寫嗎?要問女神嗎?@真的只收3500台幣幫海牙客戶擦屁股嗎?會擦嗎?日本有去過嗎?還是妳日文也是精通?但我比較擔心的還是妳有錢去日本嗎?? 另外呼籲一下吳X慧大仲介的委託人,妳們安心把你們跟小孩的未來交給這種隨便把委託人的住家、姓名、照片隨便都po出來的烏克蘭代理孕母仲介嗎? 「吳X慧大仲介不是不知道你家才不po出來,只是po出來弄髒了我們粉絲團」,畢竟你家跟客戶家房價差這麼多,是不是很羨慕?所以天天都要到客戶家這邊感嘆呢?我懂你的心情。 可以來看但是不要弄髒了客戶社區喔!24小時警衛不會放妳進來的,是不是又讓妳長知識了呢?「畢竟妳家那邊環境還有資源回收場」要小心健康喔! 下一篇要po出客戶的車嗎??那客戶要先帶去做個大美容這樣上鏡頭比較好看喔!妳走路要小心安全喔,還要上法庭告妳呢,答應我要好好的喔! 原證58,本院卷第412、414頁 11 「反正她這個人沒一句真話」、「就想錢想瘋了吧」 原證59,本院卷第416頁⑶原告主張遭侵害名譽部分(原證27、29-35、41-44,本院卷第378頁至第379頁):

①東森新聞108年11月30日晚上7點報導

00:00 主播:「新北市一對呂姓夫妻長年不孕,找上一名吳姓女子,花了近百萬元,但是最後還是沒有見到孩子,過程當中不但沒有辦理文件面對相關問題,對方竟然也都置之不理,讓這投訴的夫妻非常氣憤」,對此被指控的吳姓女子則是否認所有的指控。 00:20 丁○○:其實我們只是想要一個小孩,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有心人士」利用求子的人心靈很脆弱,然後就「欺騙我們」。 00:36 主播:呂太太哭到泣不成聲,聲淚俱下控訴,因為想要一個小孩已經等了12年,家裡房間堆放著親友們送的嬰兒用品,滿心期待但是現在又是一場空,還付出近百萬元。 00:48 丁○○:她說去烏克蘭代孕是合法的,「她是很有經驗的,可是沒想到當事情發生的時候,她就會推說我沒有很專業啊」,我只是去過烏克蘭而已呀。 01:03 主播:「呂太太控訴自稱成功到烏克蘭找人代孕,成功帶回龍鳳胎的吳小姐害他們求子不成,雙方簽訂合約,原訂先付36萬台幣,說好三月底前就會完成所有赴烏克蘭文件,卻遲遲沒有完成,呂先生只好自己額外花錢到香港辦相關認證,八月到烏克蘭再付約45萬台幣,後續更發現吳姓女子說的海牙認證,烏克蘭官方不承認」。 01:28 乙○○:「莫斯科那邊的駐外使官,說如果小孩子以後要帶回來,要拿護照的時候,海牙認證不可以用」,他是很正面的告訴我說不可以。 01:39 主播:「等到九月受精卵結果出爐,吳小姐更是將責任拋開」。 01:43 乙○○:「我們在台灣做的任何試管都沒有像這樣子這麼差的狀況」。 01:46 甲○○:他們自己要去找跟我一樣的仲介,我覺得他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做的成果不是很好,自己後悔了,然後才去做這些事情。 01:59 主播:吳小姐和先生帶著一對代孕成功的龍鳳胎從烏克蘭回台,面對指控吳小姐嚴正反駁,到底誰是誰對恐怕還有待司法認定。②東森新聞108年12月1日中午12點報導

00:02 主播:他們透過吳小姐牽線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夫妻倆指控吳小姐收了仲介費卻不幫忙辦文件」,面對質疑遭到指控的吳小姐統統否認,她也否認仲介,對此投訴的夫妻拿出了合約證明,也已經委託律師提告。 00:23 乙○○:line的對話裡面,也承認說她有收烏克蘭仲介的退佣,這樣子如果不是仲介,我也不知道什麼叫做仲介。 00:36 主播:呂先生越說越生氣,因為常年飽受不孕之苦,在網路上找到一名自稱到烏克蘭代孕成功、帶回龍鳳胎的吳小姐,抱著一絲希望和對方簽約。 00:44 乙○○:她跟我簽約,收了2萬7美金,她本人簽名,上面寫的這些事項,白紙黑字她都可以否認。 00:52 主播:前後加總起來總共付了近百萬元,呂先生控訴,自稱是烏克蘭代理孕母的台灣代理人,可以幫忙聯絡烏克蘭仲介,卻疑似因為「吳小姐遲遲沒有辦妥相關文件,一延再延,甚至避不見面」,但吳小姐嚴正否認。 01:10 甲○○:他們自己要去找跟我一樣的仲介,我覺得他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做的成果不是很好,自己後悔了,然後才去做這些事情。 01:17 乙○○:「她就是去玩,她完全沒辦事,我跟我太太兩個人再跟仲介處理這件事情,她帶了一個朋友,就是說要陪我們去,結果是真的都在玩」。 01:26 主播:翻開投訴人提供的合約書,上面寫先付約36萬元台幣,三月底前就會完成所有赴烏克蘭文件,指控在出國前還沒有辦好,呂先生只好自己額外花錢到香港辦相關認證,八月到烏克蘭再付約45萬台幣,後續更發現吳姓女子說的海牙認證,烏克蘭官方不承認。 01:48 丁○○:其實我們只是想要一個小孩,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有心人士利用求子的人心靈很脆弱,然後就欺騙我們。 01:57 主播:面對所有指控吳小姐強調都不是事實,呂先生也跟太太委請律師提告。附表二:

編號 內容 證物 1 「所以甲○○還你錢了沒」、「她騙我90萬」、「0000000000/「0000000000,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F」、「祝你早日要回借款,她最近騙了很多錢應該有錢還你」。 原證28,本院卷第48頁附表三:編號 內容 證物 1 「如果不說謊,她照實說會丟包客戶、罵客戶、推卸責任、還會告客戶的話,怎麼可能會有生意…」 原證51,本院卷第400頁 2 「通常看到的社會事件有關訴請離婚的原因都是一方出軌、被對方告通姦…兩方都被判有罪?難道夫妻雙方都在外面亂搞、通姦?」 原證52,本院卷第402頁 3 「應該真的有病吧…居然會說客戶付錢給她是要詐騙她…我也好想被她詐騙,付我27000美金吧!」 原證53,本院卷第404頁 4 「奇怪,她不是說精通英文和俄文,怎麼會看不清合約?這樣子還敢跟客戶收陪伴費?應該是收陪玩的伴遊費吧……」 原證54,本院卷第406頁 5 「她早就不是老師了,還一直對外說自己是,真的是玷汙了老師這個神聖職業了!」 原證55,本院卷第408頁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