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方雅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元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