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楊惠生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追加原告 楊惠宗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追加原告 楊定軒法定代理人 楊惠強
盧曉玉被 告 林 靜
林國本林金生林金山林國榮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52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