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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楊惠生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追加原告 楊惠宗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追加原告 楊定軒法定代理人 楊惠強

盧曉玉被 告 林 靜

林國本林金生林金山林國榮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52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