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複 代理人 張秉鈞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被 告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伊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