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許波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陳守煌律師複代理人 徐嘉翊律師被 告 高淑娟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複代理人 王心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