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上訴人 謝宏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55,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2,600元×面積606平方公尺=19,75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