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被 上訴人 王景賢
張王雪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2,24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58,021元*土地面積314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應有部分合計8/36*上訴人應有部分77,743,213/100,000,000=8,57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