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莊雅雯被 告 吳明俊
吳伊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然因為本件先決問題之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144 號判決於110 年8 月10日宣判,其判決主文因作業時程而於數日後始上線公告;而其判決結果將對本院之判斷有重大影響,故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