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豐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萬7,500元(本院卷一第1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5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