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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志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