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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李榮修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李姝儀

羅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理由欄第二頁第四行關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土地標示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