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 林詠翔被上訴人 施聖益
威登租賃有限公司上 一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 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48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