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 李宏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瑋石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建找補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