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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 告 羅忠文被 告 羅忠義

羅莉莉羅宏濬羅宏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鄒萬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