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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李正輝

李隆吉李慶榮李靜子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 萬6,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