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 告 林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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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