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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除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國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煌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前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4日,是至110年3月24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10年6月2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證,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48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45,000元 │TMA0000000│109年 3月17日 ││ │股有限公司天母分│股有限公司天母分│竹南啤酒廠 │ │ │ ││ │公司 楊子瑩 │公司 │ │ │ │ │└─┴────────┴────────┴──────────┴───────┴─────┴───────┘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