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訴訟代理人 陳哲斌權 利 人即被代位人 柯燁庭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代位人柯燁庭之債權人,柯燁庭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證券),前已遺失,惟其怠於行使其權利,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已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柯燁庭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
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此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可稽。是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5條等規定之無記名證券遺失,依公示催告暨除權判決宣告無效之程序,在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範圍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柯燁庭之債權人,經向柯燁庭及其連帶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均未能獲償,有聲請人所提債權轉讓契約書、催告信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移調字第198、199號調解筆錄及同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柯燁庭10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等可佐(本院卷第54至78頁)。又柯燁庭前遺失系爭證券,於109 年4 月13日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掛失,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刊登於司法院網站,惟於催告期間屆滿後,迄今仍未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經本院調閱109 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8日群益金鼎股字第1100001303號函覆本院資料(本院卷第98至108頁)可稽,堪認柯燁庭怠於行使權利,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行使權利。系爭證券經聲請人代位柯燁庭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已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本院復於110年5 月12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證券,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代位柯燁庭就系爭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3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4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5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3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4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5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19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2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