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鄭詠之即詹梅玲之繼承人代 理 人 葛秀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2,420股,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