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蓁之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陳蓁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陳蓁已將財產移交予伊,破產財團
之財產新臺幣50萬7391元已可分配,謹依法作成第1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及備考等均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
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