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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7號聲 請 人 簡莉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漏未就利息起算時間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審判決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8,760元(見本院卷第14頁),相對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見本院卷第464頁),嗣經本院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逾10萬2,611元部分之裁判(見本院卷第470頁)。而聲請人雖曾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意旨狀記載辯論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15萬8,760元及1,660元,並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32-435頁),然於112年2月15日審理程序中已確定其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亦有言詞辯論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465頁),可徵其最後確認之答辯聲明,並無不服利息之聲請,是本院判決既已就相對人聲明不服部分予以裁判,即無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3-06-17